当前位置:

2020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辅导:第十章

发表时间:2020/5/2 12:0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十章旅游安全和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已经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等。

二、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旅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警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安全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地区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检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旅游安全隐患。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展开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在旅游服务中,几乎所有环节都涉及旅游安全,许多部门都涉及旅游安全监管,尽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旅游安全的最终责任者,但在旅游安全的日常监管中,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协作。

(三)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1)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三、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目的地发生的社会动荡、自然灾害、天气变化、公共卫生事件等,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到底有多大影响,旅行社和旅游者心中无数,是否继续前往目的地,很难作出选择。特别是我国出境旅游的迅猛发展,旅游目的地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我国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政府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出台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

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2.根据风险级别旅行社等应采取的措施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①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②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④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四、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管理中的义务有:

(1)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2)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3)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4)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①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②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③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④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⑤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5)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6)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五、旅游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权利

(1)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2)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二)旅游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义务

(1)健康信息告知义务;

(2)安全配合义务;

(3)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旅游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处置

(一)旅游突发事件的等级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二)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

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2)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3)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4)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2.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3.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1) -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3)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4)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5)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七、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丰富,各种刺激性更强的个性化专项旅游受到越来越多游客的青睐。国家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中,若涉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充分评估项目风险,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并就项目风险对游客作出明确提示。游客选择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经营者的资质、安全措施及项目的安全要求,结合自身身体条件、年龄等情况慎重选择。同时,为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应尽量选择购买能够承保所参与项目的个人保险。

(一)商风险旅游项目

《旅游法》提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概念,并将其概括为五种,即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实践中,高空类项目主要包括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空中项目;高速类项目主要包括轮滑、滑雪、卡丁车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等速度类项目;水上类主要包括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以及水上游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潜水类项目主要指旅游者穿戴潜水服、氧气瓶等潜入水下的观光、休闲项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游项目;探险类项目包括穿越高山、峡谷、暴走以及蹦极、攀岩等项目。

(二)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高风险旅游项目,即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其条件包括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家强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GB19079)对蹦极、攀岩等13个场所进行了规范。

1.高空旅游项目的经营许可

高空旅游项目一般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管。国家体育总局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规定,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民用航空器由民用航空部门审批和管理,降落伞、滑翔伞等航空运动器材由体育部门审批;《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滑翔伞俱乐部、飞行等进行审批或验收。

2高速旅游项目的经营许可

高速旅游项目一般是依托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来实施的旅游项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使用、维修、检测、监督检查等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特种设备目录,对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客运索道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以及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滑行车、架空游览车等十三大类,提出了要求。

3.水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许可

水上旅游项目包括水域和海域两种水上空间。《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对快艇等水上高危旅游项目作出了规制。交通部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游艇航行、停泊以及俱乐部等进行了规范。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列出了“峡谷漂流系列、水滑梯系列”等水上游乐设施。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游乐园管理规定》,对“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进行了规范,该规定明确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乐园的登记工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4.探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许可

探险旅游一般是依托山地环境所进行的高风险活动。《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对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进行审批;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目前,一些探险旅游项目也在室内兴起,室内探险项目一般按照体育项目进行审批。

八、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外国旅游者在我国境内遭遇伤亡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九、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旅游活动包含着相当多的风险因素,在旅游过程中总是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种未知因素的威胁,交通安全、盗抢、自然灾难、疾病随时都可能发生。为了抵御旅游活动中不可预料的风险,减少相关人员的损失,旅游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各类旅游企业)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事故所造成的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伤残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旅游保险的特征

旅游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同其他保险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短期性

相对于其他保险而言,旅游保险期限很短。一般是几小时或数天。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

一般而言,投保人会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投保财产险或人身险。但在旅游保险中,财产险和人身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旅游投保人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同时选择财产险和人身险。

3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旅游保险种类较多,分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属于自愿保险。

二、旅游保险合同

(一)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二)旅游保险合同三要素

旅游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

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旅游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也是各个保险公司,而且法律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我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旅游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如旅行社责任险中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一般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则可以是旅游者个人。

(3)第三人。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旅游保险合同可以为投保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同时,旅游保险合同规定事故发生后的利益可以归属于投保人,也可以归属于其他人,从而保险合同产生了第三人,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①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旅游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旅游者。当然,在不同的旅游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也可以是领队、导游,甚至可以是旅行社。

②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中指明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

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又称旅游保险标的,是指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旅游保险标的可分为以下类别:

(1)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当财产遭受损失时,除了财产本身的经济损失外,还会引起各种利益以及责任和信用等无形物的损失。具体来说,旅游财产保险往往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形式。

(2)人的寿命和身体。旅游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这种保险标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旅游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以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出现。

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它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依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而是把财产与人身结合在一起,例如《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包括游客财产,又包括旅游者的人身。

3.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

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旅游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旅游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根据法律规定,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另外,订立旅游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还可以与投保人共同商定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三)旅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1.旅游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旅游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旅行社、旅游经营单位或者旅游者本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与保险人签订书面保险协议。旅游保险是一项比较特殊的保险业务,它具有涉及面广、人数多、保险期限短等特点。旅游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合同,签章后保险合同成立。

(2)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

(3)由运输部门出售的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既是乘车凭证,又是旅客参加旅行保险的凭证(有强制保险,也有自愿保险,但多为强制保险)。

旅游保险合同签订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附加条款的,应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而定,经双方同意后可作为附加条款,附于基本条款之后。根据保险惯例,其有效性为附加条款为先,基本条款为后。

2.旅游保险合同的终止

旅游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旅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旅游保险合同本身使生效的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的行为。已终止的保险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导致旅游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自然终止。凡保险合同时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双方明确自然终止前解除该合同的条件,当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该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3)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支付部分或最高赔偿金)而终止。

(4)被保险人因放弃旅游而终止。

三、旅游保险的主要类型

目前,我国旅游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救助保险、旅游意外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和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等。下面主要介绍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杜责任保险。

(一)旅游意外保险

1.旅游意外保险的概念

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游者参加旅游时,为保护自身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2.旅游意外保险的购买

自2001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是由游客自愿购买。为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障,旅行社可建议游客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或通过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联系,按各自需要投保旅游保险,

3.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为止;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游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4.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

(1)人身意外保险: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2)医疗费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万一在外地发生严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国际医疗队伍的服务。大部分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的医疗开支,但是也有少部分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3)个人财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4)个人法律责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保障范围可有不同。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

2010年11月25日,国家旅游局会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导游、领队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起到了既能对游客、导游、领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障游客、导游、领队权益,又使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的双重作用。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赔偿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杜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由组织统一

投保。

(4)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7)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8)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9)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IO)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6.违反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

(1)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的区别

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同

旅游意外保险是游客、导游、领队自己投保或由旅行社代为投保,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游客、导游、领队,一旦出险,游客、导游、领队的权益会得到保障。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一旦游客、导游、领队在旅游活动中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起到既能对游客、导游、领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又使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的多重作用。

2.保险的标的和承保的公司不同

旅游意外保险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属于人身保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既包括人身赔偿,又包括对行李物品的损失和第三者的责任等财产的赔偿。

3.投保的强制性不同

旅游意外保险是人身保险,是自愿的,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多少,由游客自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4.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旅游意外保险扩大了很多,不仅包括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伤亡、财产遭受的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同时也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必要的施救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意外时,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旅行社的责任赔偿超过它的投保范围和投保金额时,旅行社要补足赔偿金额或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5.投保方式、投保金额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可根据以往经验、组团接待量、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选择合适的投保额度。这意味着投保额度将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市场竞争手段:投保额度相同,组团接

待量越多的旅行社越能体现出规模优势从而降低单位成本;投保额度不同,有实力的旅行社可提高投保额度赢取客源,扩大市场份额。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金额由游客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一次性购买,旅游活动结束,保险合同即终止。

编辑推荐:

2019年导游证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辅导课程上线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导游资格

        [VIP通关班-协议退费]

        课程模块 刷题模块 专享服务

        3680(起)

        了解课程

        596人正在学习

      • 导游资格

        [VIP通关班-畅学]

        课程模块 刷题模块 专享服务

        258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

      • 导游资格

        [零基础通关班]

        课程模块 刷题模块 专享服务

        1280(起)

        了解课程

        78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