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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务—2020导游考试第一章重点

发表时间:2020/9/28 16:50: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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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一、《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问题的系统对策。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主要如下:

(一)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随着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的转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活环境是指人民生活、居住的环境。生态环境是指自然界生态平衡的环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平衡,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介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我国人均耕地少,可开垦的后备土地

资源不足,乱占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耕地面积日益减少。因此,我国把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四)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科学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宪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国策。

(五)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对外开放,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选择。


二、《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

以上四个方面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

(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由此可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具体体现。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政治联盟。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因为只有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政策,保证民族的自主性,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尽快发展。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具有如下特点:

(l)它是国家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种新类型;

(2)特别行政区保留原资本主义制度;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4)行政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人民依法组成基层自治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人中国将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我国《宪法》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七)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表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

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其实行的基本政策,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的,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决定社会主义方向的作用,因此,国家保障其巩固和发展。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

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所有制,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存在和发展的,是我国目前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同时还包括城镇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等各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经济的有力助手和补充。国家对这类经济形式实行保护、鼓励、指导和帮助的政策。

3.劳动者个体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和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增加社会财富、弥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不足、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活跃城乡经济联系等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对其采取保护政策。

4.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下,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就业,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资企业”),主要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我国吸引投资,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引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宪法》明确规定了“三资企业”在我国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它们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我国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对其进行制约。

(八)我国的分配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它是由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

(1)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按劳分配是全社会分配领域中主体的分配原则,也体现在它是公有制经济内部主体的分配原则。

(2)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就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①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②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

③管理和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如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


三、《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为了保证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宪法》序言规定:

(l)政治上,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2)在制度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在路径上,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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