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随时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上述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三要素相互联系和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一个要素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随之改变。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即旅游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通常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行政管理部门。无论是旅游者或旅游组织,要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主体都是围绕一定事物设定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会失去目标,权利、义务是否实现也无法衡量,成为“无的之矢”。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在行使旅游权利、履行旅游义务时都应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原则
权利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这是现代各国宪法的一条通用原则,也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权利主体在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否则不仅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法律也要求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满足自己私欲的行为,要受到法雒的追究。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联系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既相互区别,又不可分割,两者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在一个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两者同时存在、同时变更、同时消灭。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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