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及其分类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分类
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合同作如下分类:
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合同。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
③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除上述无效合同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兔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仅仅是指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能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
(l)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双方均从对方取得了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应返还已经得到的财产;如果仅仅一方取得了财产,则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另一方。
(2)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就应当折价补偿。这一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适用的。
(3)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谁有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谁就承担因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双方都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由于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和自己的过错相当或者相适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属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属于损害集体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集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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