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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重点:不可抗力

发表时间:2020/10/2 15:59: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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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水涝、洪灾等,社会现象有政治骚乱、罢工等。

(二)不可抗力的条件

不可抗力具有严格的构成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如下:

(1)不可预见性。所谓不可预见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应当指出的是,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在当时的客观、主观条件下,该当事人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即尽管当事人在主观上作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

(3)不可克服性。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克服的。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则该事件即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或免除事由之一。因为如果让当事人对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它只有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履行之后,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外,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也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四)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可知,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向对方通报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以期得到对方的协助,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若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则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提供证明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据合同实践及《合同法》的规定,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

应当指出,当一方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两项义务,则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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