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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导游证考试《法律法规》第五章划重点: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

发表时间:2020/10/2 16:0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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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

旅游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但也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性:

(1)旅游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旅行社,另一方是旅游者。

(2)旅游合同的内容具有复杂性。一是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广泛,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二是旅游合同中涉及的旅游关系极为复杂。旅游合同关系虽然只存在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但旅游关系却并非如此:从旅游者一方看,在包价旅游中的旅游者一方呈现集团性特征;从旅行社一方看,也包括了以旅行社为代表的多种服务提供者。此外,旅游关系还有超地域性特点,涉及多国、多地区、多部门的法律。

(3)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故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零星旅游者和旅行社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具有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成熟形态旅游合同的这种格式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义务。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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