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二)合同的特征
从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说,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4)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如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旅行社与饭店之间的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了合同关系的本质。平等原则的含义为: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
(2)除国家指令计划合同外,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另一方的自由。
(3)合同当事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合同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5)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合同当事人有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愿是合同的一项最重要基本原则,但是合同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任何自由都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合同也不例外。这些限制表现在:一是缔约的强制,即给一部分当事人施加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对一些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二是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即法律设定一些强制性的规范,任何当事人都不得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如限制垄断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共同垄断某种价格。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遵循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安排上大致相等;合同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权利人应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2)合同义务人应当积极地履行义务。
(3)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禁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原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限制和补充。如前所述,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国家一般不予干涉,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即所谓“自愿原则”。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也就是说,要受到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约束。因此,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是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
(六)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上述原则是指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反之,不是依法订立的合同,则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样,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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