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上海某单位组织职工去洛阳、开封、郑州游玩。职工自理小部分费用。委托上海某旅行社安排景点、住宿、餐饮、交通等。上海某旅行社组团后联系洛阳某旅行社做地接。游玩期间,该单位有一职工拿出自己的导游证给洛阳的地陪导游,说可以免票进入景点,要求退还个人的门票费用。该地接社经理要该职工游玩结束返沪后找组团社商量解决。返沪后该职工找到组团社,要求退还在洛阳、开封、郑州的游玩门票钱。被该组团社拒绝,理由是:1.合同是与单位签定的,与该职工没有直接的关系。2.该职工和其单位事先并未提出此要求。
分析:
1.该组团社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因为该组团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没有侵犯该职工的合法权益。
2.该职工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委派的职务行为,如退还门票费用给他,就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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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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