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与编写工作的人员主要有杨坚争、李克非、周昭雄、宋文官、范越英、姜旭平、孙健、张丽虹,参与审定工作的人员主要有宋健、杨坚争,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电子商务师
1.2 职业定义
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网络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初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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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重要 | 重要 | 一般 | 不重要 |
| 学习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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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达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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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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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间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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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体知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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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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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指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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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臂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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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作协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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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l)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2)晋级培训期限:助理电子商务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初级电子务师不少于260标准学时;中级电子商务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电子商务师不少于l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1)培训助理、初级、中级电子商务师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2)培训高级电子商务师的教师应具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合副高级)教授职称。
1.7.3 培训场地设备
(l)经劳动部认证的标准教室或网上教育系统:用于理论知识培训;
(2)具有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等教学设备和软件的实验室:用于技术能力培训。
1.8 鉴定要求
l.8.l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商务应用、网站建设与维护、安全、营销、支付、配送、策划等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
1.8.2 申报条件
(1)助理电子商务师
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初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助理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中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过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大专以上(含大专)本专业毕业证书。
(4)高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 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为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采用考场上机实际操作方式,由3~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根据考生现场操作表现及实际操作输出结果,参照统一标准评定得分。两项鉴定均采用100分计,皆达6O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15~20名考生配1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5~8名考生配1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助理、初级90分钟;中级、高级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助理、初级120分钟;中级、高级90分钟。
1.8.6 鉴定场地设备
(1)经劳动部认证的标准教室:用于理论知识考试;
(2)具有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等教学设备和软件的实验室:用于技术能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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