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商业发票(2)

发表时间:2011/5/14 13:29: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3、在显示发票抬头人时,必须注意做成信用证的申请人名称、地址。

如果信用证有指定其他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非信用证方式收汇时,一般将合同的买方作为发票的抬头人。

例:TO: DDD TRADING CO.,LTD P.O.BOX 211 GDANSK,POLAND

例1: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发票的抬头人应为:XYZ COMPANY,ANYTOWN

例:2 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 MIDDLEMAN COMPANY,HONGKONG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XYZ COMPANY, NEW YORK, USA

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MADE OUT TO ABOVE NOTFY PARTY.

发票的抬头人应为:XYZ COMPANY, NEW YORK, USA

4、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订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不允许。

2)如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上标有统称时,发票上可在具体品名上方按来证显示统称。

3)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4)信用证规定的货名并非英文文字,这时发票也应照原文显示出来。(可同时用英文表述)

5)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名,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例:信用证关于货物的描述为“blue cotton wears”,发票显示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试题)

相关内容:

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商业发票汇总

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单项选择训练题汇总

编辑推荐:

2011年单证员考试在线模拟考试

2011年单证员考试免费短信提醒

2011年单证员考试考试专用教材

2011单证员考试网络培训课堂免费试听

2011年单证员考试免费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