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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所知航运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一般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如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⑸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A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B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⑹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⑺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O MARK"(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第7、8、9、10 栏之截止线以下(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⑻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① 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②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
③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 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④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⑼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
② 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③ 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号。
④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⑤ 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⑥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此栏应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⑾发票的日期和号码(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⑿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E):签证单位要填写商检局签证地点、日期。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本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第3栏)。
⒀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在生产国横线上填写"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内陆目的地,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商检局注册备案。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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