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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辅导(3)

发表时间:2011/11/11 14:18: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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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发票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 便于进、出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② 作为进口方和出口方记账的依据;

③ 在出口地和进口地作为报关、清关及纳税的凭据;

④ 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可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⑤ 凭光票付款时,通常用以确定有关交易的细节;

⑥ 是整套出口单据的中心及其填制和审核的依据;

⑦ 可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

发票的种类主要包括:商业发票、银行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形式发票等。

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于货物运出时开给进口商作为进货记账或结算货款和报关缴税的凭证。

2、 银行发票(BANKER‘S INVOCE),是出口商为办理议付和结汇,以适应议付行和开证行需要而提供的发票。

3、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某些国家规定在进口货物时,必须提供其海关规定的一种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

信用证项下的索汇

有关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电索与航索(信索)问题, 信用证 各方当事人都不太重视。也许有的贸易商认为,此条款是开证银行、偿付行与议付银行之间的事,与己无关。实务中,有的通知银行和出口商在审证中,对此条款竟连看一下也都省略了。

在各种国际结算书籍中,对于索汇条款的理解大都浮于表面,只做一些字面上的解释,很少见到深入的分析。所以多数当事人认为索汇条款是开证银行内部工作上的安排与分工,与己关系不大,因而不够重视。其实在 信用证 业务中,无论电索,还是航索,都与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不能掉以轻心。

信用证 项下 国际贸易 结算业务中的电索,是指信用证有条款规定,议付银行(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出口商)交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议付后,在“ 单证 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有权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用电讯的方式索回货款,航索,则是指议付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议付后,有权向开证行用航空邮寄的方法索取货款。由此可见电索和航索的区别,仅在于议付银行(出口地银行)采用何种方式向开证银行(进口地银行)索回货款。而此一付款保证,开证行已经在信用证条款中作了明确承诺。

航索有多种方法,一是采用邮局的航空挂号信件,二是其他快邮方式,如,DHL、EMS或者FE等。所谓电索,也有多种方法,如采用电报(CABLE)、电传(TLX)或者是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近十余年来,多数银行采用SWIFT电讯,此一方式具有速度快、准确性强、操作规范及安全方便等特点,而广受银贸各方的欢迎。

信用证中的电索条款表面简单寻常,但其中却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不是长年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人,很难说出一个所以然来。一般来说,信用证中索汇条款所使用的货币,是依据贸易双方约定的币种决定的。如果是美元,美元的国际清算中心在纽约。进口国银行所在地如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城市,他们往往将美元清算中心放在纽约。于是,开证行就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要求议付银行(出口商银行)在索取货款时,不必向(更多外贸考试资讯尽在http://waimao.kaoshibaike.com/)开证行直接索偿,而是要求其向它的纽约账户行电报索汇(当然,也有的开证行规定,议付行可以向开证行本身、付款行或别的账户行电报索取)。除此之外,如果是日元作为支付货币,其清算中心自然是在东京;如果是港币,也就在香港等,不一而论。

因而,信用证中的偿付条款往往是这样打的:“INREIMBURSEMENT:YOU AREAUTHORIZED TO REIMBURSEYOURSELF FOR THEACCOUNT OF YOURNEGOTIATION BY DRAWINGAS ARRANGEMENT ON OURACCOUNT WITH STANDARDCHARTERED BANK NEW YORKUNDER SWIFT ADVICE TO USWITHOUT ANY CHARGES ONOUR PART”(偿付办法:兹授权贵行索偿议付金额,按约定办法,请向标准渣打银行纽约分行我账户内支取,SWIFT电报通知我行,费用由贵方承担)。信用证中的称渭“YOU”(你方),是指出口国的议付银行。

一般来说,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地银行(议付行)有权向偿付行电索货款,出口商就能较快地收到货款。通常情况是在议付行发出索汇电的当天或次日(当然,逢假顺延),偿付行就能将该款项划入对方的账户。也就是说,在当前我国多数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仍采用收妥结汇办法时,如果采用电报索汇,受益人就能在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后的一二天内收到货款。换言之,采用电索方式,出口商能较快地取得货款。

而信用证中如果规定为航索的话,那么受益人(出口商)收到货款的期限往往要延后一个时期。因为对方付款的时间一般要加上从出口国的议付行到进口国开证行的邮程(即所谓“在途时间”)。此外,进口国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还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UCP500》规定为“七个工作日”。因而,如果信用证规定为航索,出口商真正收到这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款,一般要在交单后大约十佘天到半个月以上,这一段时间,都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收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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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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