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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顺序编号(Item number)
—— 单项商品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1”,如有多项商品时,可以此类推。例如:商品即使就1项,也编“1”号。多项为1、2、3…
7.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 应与发票和提单的内容相一致。
8.货名、包装数量及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s and kinds of packages)
—— 货名应与发票一致,包装件数应在小写数字后括号加注大写英文数字。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 * * * * * * * * ), 以防加添内容。
例如:150 CTNS(ONE HUNDRED AND FIFTY CARTONS ONLY)OF LADIES SKIR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原产地标准(Origin)
—— ◆ 如出口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则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写“P”。
◆ 如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的,填“W”,在其后加上出口商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是:1)该商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2)该商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需经过充分的加工,商品的HS品目号已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 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是: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
◆ 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六国的,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商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是: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该商品离岸价的50%。
◆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10.毛重或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
—— 填写货物的成交数量。有包装的货物可只填毛重或毛重加件数。例如:100箱货物,应填“G.W.1 500KGS. 100 CARTONS”,如裸装货可只填货物的数量,如散装货可只填净重并加注“N.W.”。
11.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 此栏按实际发票的号码和日期填写。
12.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ion)
—— 填写签证的地点和日期并由商检局签章。本栏目的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1栏)和申报日期(第13栏),且应早于货物出运的日期。
13.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 ◆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CHINA”(中国);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名称,进口国名称必须与第二、三栏的进口人国别及目的港所在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的,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 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并由在商检局备案的手签人签字。
◆ 本栏目的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不得晚于装运日期,也不得晚于签证日期。签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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