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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重难点讲解(20)

发表时间:2011/11/8 15:1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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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发票显示:

CIF USD100,000.00

LESS 1PCT COMM USD1,000.00

TOTAL USD99,000.00

保险单投保金额最少应为:USD120,000.00

10. 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 填写大写累计保险金额,如“SAY U.S.DOLLARS TWO HUNDRED ONLY”。 大小写金额需保持一致。

11. 保费(Premium)和费率(Rate)

—— 这两栏通常不注明具体数字而分别注明“As arranged”(按约定)。

12. 运载工具(Per Conveyance S.S)

—— ◆ 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和航次,如“Huanghe V.113”。

◆铁路运输填写“By Railway”或加上车号,如“Wagon No.12345”。

◆ 航空运输填写“By Air”。

◆ 邮包运输填写“By Parcel Post”。

13、开航日期:(Sailing on or about)

此栏填写提单的签发日期,或简单填写AS PER B/L.

14. 起讫地点(From…To…)

—— ◆ 在”From”之后填写装运港名称,“To”之后填写目的港名称,并与运输单据相符;

◆ 如需转船,应在目的港后加注“W/T at XXX(转船港名称)”,如 “From Shantou to London W/T at HongKong”。

15. 承保险别(Conditions)

—— 应按L/C(托收方式下按合同)中有关保险险别的条款填写,注意除险别外还要有保险险别适用的文本及其生效日期。

例: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IC DATED 1/1/1981.

有时在开始处还要加上:FOR 110% INVOICE VALUE

16、保险单的份数:

如果信用证无明确规定保险单的份数时,保险公司一般出具一套三份正本的保险单。

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交几份的情况下,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

如果保险单据未注明正本份数,而信用证也没有特别规定,则银行可以接受只提交一份正本的保险单据,但该保险单据必须注明系唯一正本。

17. 赔付代理人(Agent)

—— 由保险公司指定,一般是在货物的进口地。

18. 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 本栏目包括保险赔款支付地点和赔付的货币两项内容。

1)应根据信用证(托收项下按合同)规定填写。如信用证(或合同)未作规定时,赔付地点应填目的港(地)名称,币别可不填列。

2)如信用证规定了赔偿地点,保单应照打。例如:“Claims,if any,are payable in Japan in USD.”赔付地在日本,货币为USD。“INSURANCE CLAIMS PAYABLE AT A THIRD COUNTRY GERMANY”,赔付地为GERMANY。

19. 出单日期和地址(Dated ,at)

—— 保单的出单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出单地点为保险公司所在地。

20. 保险公司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

——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

21. 背书(Endorsement)

—— 按信用证(托收项下按合同)规定作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手续。

例:(2005年试题)

转让保险单时,如信用证未明确规定背书方式,应采用( A )

A.空白背书

B.记名背书

C.记名指示背书

D.不必背书

二、装箱单

三、FOR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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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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