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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资料:运输单据11

发表时间:2011/2/23 16:25: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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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装运期

装运期即是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1、规定装运期的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某跨某月度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或跨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装运等。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日间内。应用较为普遍。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这类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者是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配额制的国家;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促使其按时开证等。

<>规定:不应笼统规定近期装运。这种规定方法即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3)规定最迟装运期:

有时合同和信用证不规定具体的装运日期,只是规定要在某一个日期之前装运,或者最晚不能晚于某一个日期,这就是最迟装运期。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有效期,但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装运期后10到15天,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为装运期后第21天。

货物出口人在托运单上填写的最后装运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实际运输工具的起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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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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