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IF NEW YORK 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签复,CIF NEW YORK 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受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会甲?
标准答案: 在上述情况下,乙公司原报价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因甲公司已对乙公司5月1日的发盘做出还盘,甲公司的还盘构成了新的发盘,乙公司的原发盘就失去法律效力,对乙司就无约束力。所以对于甲的5月22日电,乙公司完全可以不理会。
28、 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目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才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么办?
标准答案: 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
理由:
(1)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2)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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