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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生产厂家
填报国内生产该出口货物企业名称,如无法确定可不填。
三十、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写出口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记唛码及其他说明事项。
三十一、项号
1、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备案号为空时,项号填报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序号。
2、有征免税证明或登记手册的商品(备案号不为空时)本栏目要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01、02、03)
第二行填写征免税上一致的商品的项号(备案号为Z开头的货物);
加工贸易货物第二行填报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或“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会在给出的资料中作为已知条件给出来)
三十二、商品编号
—— 填写该商品的H.S.编码。
三十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填报实际出口货物的名称及规格的主要项目。第一行为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第二行为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三十四、数量及单位
填写该货物实际出口的数量及其海关统计的法定计量单位和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分三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海关第一法定计量单位,第二行填报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无则第二行留空),第三行填报成交计量单位,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第三行留空。
三十五、最终目的国(地区)
—— 填报尽申报人所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或代码。
三十六、单价
按合同规定填写实际成交单价。
三十七、总价
按合同规定填写实际成交总价。
三十八、币制
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币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美元(502)”。
三十九、征免
按《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确定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主要征名方式有照章征税、折半征税、全免、特案减免、保证金和保证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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