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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试题第六套

发表时间:2012/7/26 15:45: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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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C

2.C。解析: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二是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三是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本题中,王某被甲公司开除的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致函乙公司告知此事了。客观上不应该存在使乙公司相信王某有代理权的事实,因此王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王某被开除前是有代理权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之后的代理,是无权代理,甲公司只要不追认,就无须履行合同。因此,本题应选C项。

3.B。解析:《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草坪虽然在壬某家屋后,但是不代表王某取得了草坪的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王某自行圈围草坪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取得了该草坪的所有权。草坪应当是全体小区业主所共有的。B项是正确的。

4.A

5.C。解析:《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题目中,王某的沉默行为不能视为同意、更不能视为书面同意,因此,王某对转让后的5万元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仅就剩余的5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C项是正确的。

6.C。解析:《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从上述两条,张三和李四约定的是动产质押,张三是出质人,李四是质权人。A项是错误的。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B项是错误的。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没有禁止质权人在未得到出质人许可时使用质押财产,只不过在给出质人造成损害时,质权人需要承当赔偿责任。C项是正确的。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明文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D项错误。本题应选C项。,

7.C。解析:《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见,除非事先对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否则即使合同被撤销,已经约定的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只有C项是正确的。

8.C。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B项正确。《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果从权利是专属李四的,王五不能取得该从权利。C项错误。《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项。

9.B。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此时,如果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合同仍然在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法院认为解除合同无效,则合同不能被解除,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可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本题应选8项。此外,应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消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D。解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订立后,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的,也可以免除违约者的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当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完全是由于对方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方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综上可知,第三人过错不属于免责条款。本题应选D项。

11.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答案应是D项。

12.C。解析:《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对租赁物的维修是出租人的义务。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项。

13.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可知,只有A项是正确的。本题应选A项。

14.A 15.D 16.D17.C18.A 19.C 20.C 21.B 22.B 23.D 24.B 25.B

26.D 27.C 28.C 29.B 30.A 31.C 32.B 33.D 34.C 35.C 36.C 37.C 38.C

39.D40.C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41.ABC。解析:A项中,小华未满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均为无效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私人是不能私自买卖黄金的,8项中属于以赠与的形式掩盖买卖黄金的事实,所以为无效行为。C项中,朱某与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行为。D项是有效行为,尽管茶叶公司之间买卖办公设备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应选ABC项。

42.ABC

43.AB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可见,合伙协议应当是书面协议,A项错误。在我国,合伙企业虽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但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最重要的之一。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可见,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C项错误。合伙人即可能是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可见,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可以以劳务出资的。D项错误。本题应选ABC。

44.AC

45.BD。解析:《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洗衣机应当为三人按份共有,张三无权自行决定卖掉洗衣机,张三是无权处分。A项正确,B项错误。赵六向张三支付了800元价款并实际上取得了洗衣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赵六取得洗衣机的所有权。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应选BD。

46.BCD。解析:《物权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A项是正确的。第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可见,地役权虽然是不动产物权,但也是有期限物权。B项是错误的。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但其是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合同订立时设立。C项是错误的。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可见,必须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

人才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D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BCD。

47.BC。解析:《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狗是遗失物并非无主物,王五捡拾小狗回家养,不属于先占,因此,不能得到小狗的所有权,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A项错误,B项正确。此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李四向王五要小狗,王五拒绝,那么此时,王五从善意占有就变成了恶意占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234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四只小狗崽属于天然孳息,应当由狗主人李四取得所有权,王五应当归还四只小狗崽。D项错误。本题应选BC。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以及上述第234条的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支付因照料所支出的费用;恶意占有人则不可以。

48.BD。解析:《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只有实际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才生效。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能据此认定题目中的定金总额为20万元。《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王五向赵六交付了15万元作为定金,赵六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此时,定金合同已经发生变更,定金数额应为15万元。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应选BD项。

49.CD。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具体来说,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存在第68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况,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3)先履行义务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4)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且未提供担保。因此,即便后履行人存在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只要后履行人没有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担保的,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本题应选CD项。

50.AD。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

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知,张三提前履行既可以全部履行也可以部分履行;提前履行给李四增加的费用,由张三负担;在不损害李四利益的情况下,李四不可以拒绝张三提前履行债务。AD项是正确的,B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D项。

51.BCD。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项是错误的。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8项正确。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C项正确。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D项正确。本题应选BCD项。

52.ABC。解析:A项是委托合同和代理的联系;BD项是二者的区别。关于C项,代理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受托人所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种花是事实行为,故C项正确。本题应选ABC项。

53.BD 54.ABD 55.AB 56.AB 57.ABC 58.CD 59.ABC 60.ACD 61.CD 62.CD

63.ABC 64.ABC 65.CD 66.ABC 67.ABD 68.ABC 69.BD 70.ACD

三、案例分析题(共20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71.BC72.D73.D74.AB75.AD76.AC77.BCD78.A79.AC80.D

81.C。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C项是正确的。

82.D。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这个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但是,撤销权只能是受损害方行使。D项是正确。

83.BCD。解析:《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

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所以A项正确。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8项正确。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丙公司取代乙公司成为甲公司债权人,所以甲公司要向丙公司履行,不履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BCD正确。

84.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 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所以,D项正确。

85.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正确答案是D项。

86 8 87 AC 88.ABC 89.ABC 90.C 91.B 92.ABC 93.B 94.AB 95.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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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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