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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管理知识》教材解读与考点解析八(3)

发表时间:2012/9/3 9:20: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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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国际贸易实务

【考点一】进出口交易程序【熟悉】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可以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

口头磋商主要指在谈判桌上面对面商谈,如参加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对谈判内容复杂、涉及问题多的交易较合适。

书面磋商指通过信件、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洽谈交易,一般通过传真、邮件达成交易的,应以信函补寄正本文件或另行签订合同书。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的过程中,磋商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要约)和接受(承诺)是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1.询盘

询盘是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询盘既可由卖方也可以由买方发出,它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2.发盘

发盘是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条件,并表示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的询盘做出的答复,也可以在没有邀请的情况下直接发出。

3.还盘

还盘是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可以是针对价格,也可以是针对其他交易条件。一笔交易可以多次还盘与返还盘。

4.接受

接受是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三)进出口合同的订立

合同生效条件:(1)当事人必须自愿、平等;(2)当事人具有行使合同的行为能力;(3)合同内容合法;(4)等价有偿。

1.书面合同的签订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宣告成立。按

一般的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这就是签订合同。

2.合同的基本形式及内容

(1)合同形式。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既可以采用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也可以采用备忘录等形式。

(2)合同内容。书面合同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①约首:合同序言,包括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地址;

②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

③约尾:合同份数使用文字及其能力等。

【考点二】进出口流程【熟悉】

(一)出口流程

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不同,出口方在履行合同中所要做的工作及其程序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以cif(成本、保险以及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贸易术语、l/c支付方式为条件成交的合同,其履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出口方向进口方催开信用证,并审核信用证。

(3)出口方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备货。

(4)出口方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商品检验。

(5)出口方向船运公司租船订舱。

(6)出口方填写出口方货物报关单,随附发票、合同文本、出口许可证及出口核销单等,向海关报关

(7)出口方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海运保险手续。

(8)出口方将单据送银行交单结汇。

(9)出口方受理进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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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流程

由于合同规定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贸易条件不同,进口方履行合同所要做的工作也是不同的,如果以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l/c支付方式为条件,其进口方履行合同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双方签订进口合同。

(2)开证和改证。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经出口方审证,若发现内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有些条款在合同中未做出约定,而出口方不愿接受,则进口方要向银行提出修改信用证。否则,出口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拒绝即为接受。

(3)进口方向船运公司租船订舱,并派船接货。

(4)进口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货物海运保险手续。

(5)进口方审单付款。

(6)进口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提货。

(7)检验检疫局检验。

(8)进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

进口商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需向有关方提出索赔。进口索赔对象主要有:

①     向出口方索赔。如数量不足、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包装不良,未按期交货等情况。

②     向轮船公司索赔。如货物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货物表面包装有残损等属船方过失的情况。

③     向保险公司索赔。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损失、货运途中其他事故使货物受损,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情况。

【考点三】国际贸易交易条件【熟悉】

(一)合同标的物条件

1.货物的品质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同种商品存在着不同的品质。为了避免关于品质的贸易纠纷,买卖双方应在贸易磋商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的品质。

2.货物的数量条件

买卖双方在明确商品品质这一交易条件后,还要明确商品数量。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3.货物的包装条件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一般都有包装,只有少数商品没有包装而采取散装和裸装的方式。

(二)交货条件

买卖双方在交易中除了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外,还要规定卖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货,以及其他有关交货事项。

1.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如果实际交货时间与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不符,卖方就承担违约责任。

2.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实际上是买卖双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范围的划分界限。

3.其他有关交货的规定

主要有分批交货;运输工具和运输线路;卸货费;装卸效率及奖惩;装运通知单和交货单据等。

(三)货物价格与支付条件

1.价格条件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者价格条件,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的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

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有利于开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有利于船、货的顺利衔接和货物的安全;有利于节省费用;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

2.货物支付条件

价格确定以后,买方必须按成交的价格向卖方支付货款。货款的支付涉及两种风险:一种风险是货款由买方向卖方做异地转移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一般不直接把货款交给卖方,因为这种做法风险太大;另一种风险是买方在订约后会不会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如何保证货款安全地、守信用地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一直是贸易商关心的问题。

(四)商品的检验条件

1.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货物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基本上有以下三种: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2.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检验工作一般由专业机构负责办理,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分为:官方的检验机构和非官方的检验机构。

对商品检验机构的选择要考虑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商检机构与买卖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二是商检机构要有足够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三是商检机构办事公平合理,有良好的声誉。

3.检验证书

(五)索赔与理赔

1.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受损害的一方要求违约方赔偿的行为。

2.索赔依据

赔偿依据包括两方面: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索赔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约定索赔期和法定索赔期。

4.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是: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由于受损害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是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5.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又称罚则,就其性质而言,就是通常所讲的“违约金”。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接货或延迟开立信用证等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受损害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支付罚金后,并不因此而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六)不可抗力条件

1.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或缩小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在履约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必要的。

3.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情况,针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取得一致性意见。

4.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另一种是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5.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七)仲裁

合同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机构,至于具体仲裁机构的选择,则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考点四】国际货物运输【掌握】

(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1.海洋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方式。海洋运输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通常是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运载货物,按照预先规定的时间表航行,并且由船方负责装卸,其运费按相对固定费率收取的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的特点:

①“四固定”即航线、挂港、船期、运价比较固定;

②同一航线上的船舶能够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

③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班轮运货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

④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小件杂物,通常多采用班轮运输。

(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它与班轮运输有很大差别。租船运输没有“四定一负责”,租船人与船东临时商谈租船条件,并以租船合同加以确定,运价一般比班轮运价低,它是通过租船市场并由船舶经纪人参与进行的。租船方式主要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前者是指按航程租赁船舶,后者是指按期限租赁船舶。

①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

②定期租船。定期租船,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

2.铁路运输。目前,我国对外贸易运送中铁路运输主要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对中国香港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2)对中国香港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对香港的铁路运输是由内地段和港九段两部分铁路运输组成,其特点为“两票运输,租车过轨”。也就是出口单位在发送地车站将货物托运至深圳北站,收货人为深圳外运公司。货物到达深圳北站后,由深圳外运作为各地出口单位的代理向铁路租车过轨,交付租车费并办理出口报关等手续,经海关放行过轨后,由香港的“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外运在港代理,由其在港段的罗湖车站向港九段铁路另行起票托运至九龙,货到九龙后由“中旅”负责卸货并交收货人。

3.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

(1)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铁路运输相比,运行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货物中途破损率小,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等。但航空运输运量有限,且运费一般较高。

(2)邮包运输。邮包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只适用于运输重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邮政运输协议和邮电协定,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货物的邮包运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1)集装箱运输。它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运输方式。

(2)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二)装运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等条款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如规定某月装运。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明装运的年度及月份,装运时间一般不是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而是确定一段时间。使用最广的是规定在某月装。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是指货物初始装货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3.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费、速遣费

(1)装卸时间。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为节省船期,在承租合同中船东一般要求规定租船人装卸作业时间的条款。

(2)装卸率。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规定,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应该适当。

(3)滞期费、速遣费。①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②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三)装运单据

货物装运后,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和合同当事人对单据的要求不一,所以使用的装运单据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政收据、集装箱运输单据和多式联运单据等。

1.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2.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可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使用的运单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的运单。

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是航空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的收据,也是海关查验放行的一种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能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进行转让和抵押。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

4.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出具的收据,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包的凭证。当邮包发生灭失或损坏时,它可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5.集装箱运输单据

集装箱运输单据不同于传统运输的货运单据,主要有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提单或集装箱联运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等。

6.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签发这种单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即不论货物在哪种运输方式下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丢失或损坏,都要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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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熟悉】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念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的一定险种,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国际贸易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的损失按约定数额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范围

1.海上风险与损失

(1)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现象的力量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海上损失。简称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就货物损失程度而言,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费用

海上风险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1.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有基本险和附加险之分。附加险还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只有在投保某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基本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别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2)附加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3)除外责任。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下列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再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2.我国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

(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我国现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3)邮政包裹保险。

3.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以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影响最大。

(四)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发生损失后计算赔款的依据。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所掌握的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后者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

4.保险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货物,在到达国外目的地以后发现货物损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按保险单规定委托指定的检验人检验货损,出具检验报告,由国外收货人凭检验报告连同有关权益证明书、保险单正本,直接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进口货物运抵国内后,如果发现残损或短缺,在港口的收货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收货单位则应立即通知当地的保险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验。出具联合检验报告。申请联合检验的期限,一般最迟不能超过保险责任终止日前10天。收货单位应根据残损货物联合检验报告的损失金额或程度,向卸货港的保险公司索赔。

 【考点六】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

【熟悉】

(一)票据的种类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是票据。票据是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据。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据。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

目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前两种是商业信用,后一种是银行信用。

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方或卖方将所欠对方的款项通过银行转移给债权人

2.托收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方式将交易变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风险比汇款小,但仍属商业信用。

(三)信用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1.信用证的性质、特点与作用。

(1)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的特点。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故信用证支付方式与汇付及托收方式比较具有不同的特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②信用证是独产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③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3)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对出口商的作用。

a.对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b.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c.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②对进口商的作用。

a.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

b.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c提供资金融通。

③对银行的作用。

2.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个: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

(3)通知银行。

(4)受益人。

(5)议付银行。

(6)付款银行。

(7)保兑银行。

(8)偿付银行。

(9)受让人。

3.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类别很多,国际上常见的信用证就其用途、性质、付款期限、流通方式来区分,也可以依其功能来分,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征。

光票信用证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不附带运货单据付款的使用证。这类使用证主要用于旅游和使领馆及个人消费,目前有被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取代的趋势。跟单信用证指凭跟单汇率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使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结算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这是根据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货款保证付款责任的性质分类。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征。这是按信用证有没有另一个银行加以保证兑付承诺的分类。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按信用证受益人收到货款时间的先后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5)延期付款信用证。根据信用证付款方式不同来划分,《跟单使用的统一惯例》明确规定每一个信用证都必须明确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

(6)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

(7)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期限、一定金额内,可循环和反复使用,直到规定次数或金额用完为止。由于国际电讯的发达和费用降低,循环信用证已不多见。非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所列金额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信用证即失效,若还有余额,如不延期,也告失效。

(四)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五)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结算,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结算,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

3.跟单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

有时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会遭进口人拒付,则可采用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追回贷款,即在采用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和跟单托收方式时,如果遭买方拒付,可由卖方开立汇票与签发买方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但其有效期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以便被拒付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追偿手续。

4.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本节真题演练】

单项选择题:

1、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可转让信用证只可以转让(  )次。

a.1

b.2

c.3

d.4

【答案】a

【真题解析】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信用证的种类。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3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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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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