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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继承法律知识

发表时间:2013/1/10 13:47: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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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1、丧偶的儿媳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

答:《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谁行使?

答:按《继承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公民是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答:《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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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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