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掌握】
| 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
本质 | 均是无权代理 | 均是无权代理 | |
表现形式 |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而实施“代理”行为 | 表面有致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已获授权的表象 | |
法律后果 | 被代理人 | 追认权与拒绝权 | 本人应承受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承受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
相对人 | 催告权与撤销权 | 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 | |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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