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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讲义第五章第六节

发表时间:2013/8/15 10:2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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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综合法律知识》的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

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

一、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侵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它包括三种情况:(1)侵占保管物;(2)侵占遗忘物;(3)侵占埋藏物。

三、诈骗罪

四、职务侵占罪

1、如果是利用单位工作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属于职务侵占。而侵占罪是一种私人委托关系,不涉及单位的工作问题和职务问题。

2、职务侵占和贪污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提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五、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挪用资金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提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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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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