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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破产重组
一、企业破产概述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1、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3、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新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二、 企业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2、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07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l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做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08
2、对相关人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提示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于视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B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
(2)自B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知识点1:继续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相关知识点2: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对相关民事程序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题1: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2008年)
A、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B、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账上扣缴税款3万元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D、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答案:ABD
例题2: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B
三、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一)管理人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管理人有利害关系是指: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⑥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上不能担任管理人的;选项A和D是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也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
4、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对管理人的监督
(1)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07
提示: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 )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A.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B.辞去职务
C.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清偿债务取回置物或留置物
D.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案:D
(二)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
1、追回权
(1)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清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例题:凯通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其以下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是( )。
A.在破产案件受理l年以前,凯通公司对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而向某商业银行提交的l辆轿车
B.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凯通公司放弃的对乙公司的一项债权
C.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凯通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的l栋办公楼
D.凯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了纪念昔日辉煌而拿回家收藏的一个凯通公司的纯金招牌
答案:BC
2、取回权10
(1)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无论管理人是否已经收到该货物。
例题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答案:A
例题2: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C
3、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举例: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此前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100万元的货物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得主张以此100万元债权抵销久付甲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抵销。债务人(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的,不得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清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题:甲公司拥有乙公司普通债权l00万元,现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万元运费未付。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公司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公司的债权发生争执,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30万元破产债权
B、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C、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80万元破产债权
D、甲公司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100万元破产债权
答案:C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酣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例如:破产企业的财产是100万元,破产费用是80万元,共益债务40万,此时先清偿80万的破产费用,然后再按照1/2的比例清偿共益债务。
例如:破产企业的财产是100万元,破产费用是200万元,共益债务80万元,此时按照1/2的比例清偿破产费用。
例题:某电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该公司管理人向其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支付的费用5万元
B.该公司管理人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将乙误伤而赔付的医药费5万元
C.该公司异地债权人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
D.该公司拖欠当地地税局税款5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申报
申报债权的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①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举例: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乙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了本息共110万元,偿付债务后,一般情况下,乙企业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10万元,但如果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乙企业享有的追偿权,也就是代甲企业清偿的110万元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1: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B、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
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和违约金请求权申报债权
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答案:AD
例题2: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1)《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A错误;(2)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C正确的。(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D错误。
2、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8
3、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提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3)债权人委员会;(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例题1:某公司进行破产程序,现召开债权人会议,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
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CD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选项B错误;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选D。
五 企业重整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B
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着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提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我国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下列哪些原因会导致终止重整程序( )
A、债务人的经营计划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着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D、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答案:ABC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2)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程序。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无效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答案:ACD
六 企业破产和解
(一)和解的申请和通过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提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
解释:和解协议对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无约束力,该债权人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P566)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提示: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三)庭外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例题1:A公司向B银行借款80万,由C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由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审查后裁定和解,并申报80万债权参加和解程序,在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被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中B的债权被调整至50万元,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
B、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归于消灭
C、B银行可以就被和解协议削减,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来偿还
D、B银行不能就其被和解协议削减,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来偿还
答案:AC
例题2: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重整申请可以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B、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C、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而和解协议不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
D、重整期间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终结;和解程序以和解协议成立是终结
答案:ABC
七、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08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提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4、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5、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二)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注意单选题)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注意单选题)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答案:A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曰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应当由管理人追回的,法律规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2)发现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3)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但如果上述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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