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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实务巩固练习11

发表时间:2014/3/12 9:10: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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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实务巩固练习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A.公司经营范围

B.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C.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D.股东的出资方式

【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及其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区分。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可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可通过其他方式补充;任意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是有关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时间、公司机构及其职责、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等事项。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包括:l)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等;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3)董事任期;4)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方式;5)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据此,选项A(公司经营范围)和D(股东出资方式)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和C(股东会议事方式)则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正确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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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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