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三、形式【熟悉】
口头形式 | 包括面对面交谈与打电话 | |
书面形式 | 一般书面形式 | 合同形式、信函形式、传真形式、电报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等,通常要求在书面上由行为人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
特殊书面形式 | 为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 |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 一般认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方可认为有效。 | |
默示形式 | 沉默: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 |
推定:以当事人积极的行动来推定。 | ||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有约定 |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未约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掌握】
五、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掌握】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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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