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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20

发表时间:2013/12/9 9:26: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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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失去其法人资格的过程。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l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考生需留意清算组的组成、职权及相关的清算程序。

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转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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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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