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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发表时间:2012/12/3 15:29: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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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订立,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 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①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②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⑦公司的开户银行;

⑧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①董事会的组织;

②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③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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