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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表时间:2013/4/9 10:34: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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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除一般事务外,还有一些重要事务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或者影响到全体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对这类重大事务或者说特殊事务不能由部分合伙人决定,也不能由各合伙人分别决定,甚至在共同决定中也不能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为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中,也可能发生多数人决定的事项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情况。为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对这类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

那么,对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呢?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以下7种情况:第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第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第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第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企业增资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案等。

合伙企业上述任何一项事务的决定都需由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的方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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