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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管理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内容或者直接后果在于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四个禁止”规定:一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二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三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四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如何具体实施进行规定的权力。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下位法在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委托行政许可应当注意:
(1)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2)受托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制度中的创新机制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是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并联审批或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1)申请。
(2)受理申请。
(3)审查申请。
(4)作出许可决定。
2.听证程序
(1)依职权的听证,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
(2)依申请的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就明确了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地位。
3.特别程序
由于行政许可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都不同,除普通适用的一般程序外,对特殊行政许可还适用专门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制度
(1)书面检查。
(2)实地检查。
(3)属地管辖。
(4)检举。
(5)对特定被许可人履行特定义务的监督。
(6)自检。
(二)法律责任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依照相应的条款,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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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