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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第二,委托的目的、内容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第三,委托人对受托人实施的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特别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概括委托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六,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且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报告义务。
(3)交付财产的义务。
(4)损害赔偿责任。第一,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外,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不论委托合同对费用支付是否有明确规定,委托人都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所花费的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担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4)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的,除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外,委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委托与代理
1.委托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存在区别:第一,代理属于对外关系,代理人一定要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对外就不成为代理。而委托属于对内关系,这种关系仅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时,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也可能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才会出现代理问题。第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行为既可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第三,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必有当事人同意才能够成立。代理关系除了当事人通过合意形成委托代理外,还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
2.代理的种类
(1)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2)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二,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得知委托人后,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
第三人的抗辩。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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