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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3/4/11 13:28: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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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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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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