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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
(1)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期限
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费用
当事人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种抗辩权都是使对方请求权延缓发生效力,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因而是延缓的抗辩权。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天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答案:B
五、合同的保全
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解释: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作为(应该增加其财产的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定的权利,都向法院主张。
1、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其成立要件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20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9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交货日期未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货款,在清算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机器设备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付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真题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合同中的代位权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说在代位权诉讼必须针对的是金钱债权,而且要求其两个债权必须到期,因为此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在此案中因为是金钱债权,所以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是错误的,而D是正确的。
2、撤销权
(1)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对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使撤销权,受让人须主观上有过错。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18题)甲的妻子遭遇车祸,造成严重脑震荡,甲为筹集巨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将自己一块名表出售予乙。乙见甲处境困顿,明知该表价值10万元,却提出以1万元购买。甲讨价还价再三,乙始终不退步,甲无奈于2006年2月1日将该表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于乙。半年后,甲妻病故。甲于2007年1月10日向乙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返还该表,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B.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C.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D.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真题解析】
此题考在的是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4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所以说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正确答案是B.
(2)撤销权行使
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对行使撤销权的结果优先受偿。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特点和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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