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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的实务操作
一、 董事会的职权(注意: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示: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二、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提示:(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二)董事会决议
1.董事会决议也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三)董事表决权代理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则上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议,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董事的表决权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但有三点应当注意:(1)代理权的委托必须以书面为之;(2)代理人仅限于其他董事,董事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担任代理人,这与股东表决权代理不同;(3)授权应当明确,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2010新增)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监事会的实务操作
一、 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的职权的运用
1.财务监督权;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3.提案权;
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5.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提示: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包括:(重点)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三、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1.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调查经营的异常情况;
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
4.明确监事会所需经费的来源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公司经理层的实务操作
一、经理层的概述
经理层是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经理层的聘任与解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理人员的解聘也是由董事会进行;如果董事会认为某经理不适合于本公司,可以依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解聘该经理。
提示:监事会在执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过程中,发现经理人员的行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2)在公司与经理人员签订有聘任合同的情况下,则可能包含着对公司解聘权力予以限制的条款。不过,即使存在着该种条款,公司仍然有权解聘经理,只是如果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被解聘的话,则公司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2.经理办公会的设置
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理层议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行政会议,是经理层最高议事决策形式。经理办公会参加成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经理层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包括经济利益的激励、权力地位的激励和企业文化的激励。有效的经济利益激励是一个"薪酬包"或"薪酬组合",包括:岗位工资、年终奖、在职消费、福利补贴和股权激励等。
1.经理层激励机制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2)有利于吸引人才,保持经理层的稳定。(3)有利于开发管理层的潜在能力,促进在职管理层充分发挥其才能和智慧。(4)有利于造就良性的竞争环境。
2.经理层股权激励的设计
(1)股权激励的方式。根据股权激励标的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以股票为激励标的的股权激励方式、以股份为激励标的的股权激励方式、以股权(狭义)为激励标的的股权激励方式以及以现金收益为激励标的的激励方式。(2)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权;回购本公司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①非上市公司特别是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条件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条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近3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等。
(4)股权激励方案的原则问题及审批程序。 股权激励方案要解决五个原则问题,即定股原则;定人原则;定时原则;定价原则;定量原则。
(二)经理层的约束机制
1.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内部约束主要包括组织制度约束和管理制度约束。
(1)组织制度约束。股东(大)会对经理层的约束通过对董事会的信任委托间接进行。董事会通过对公司重大决策权的控制和对经理层的任免、奖惩进行直接约束。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2)管理制度约束。决策与执行层职务分离的前提下,由董事会主持制定公司财务制度,并委派财务总管,使财务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以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为所有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实施监督提供依据。
2.公司外部约束机制
(1)产品服务竞争市场的约束。(2)经理人才市场竞争的约束。(3)资本市场竞争的约束。(4)债权人的约束。(5)法律法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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