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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18

发表时间:2013/12/9 9:26: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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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六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公司债券由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

第二,公司债券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公司债券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债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考生请注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第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三,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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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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