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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管理知识》教材解读与考点解析61

发表时间:2012/8/9 13:02: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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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五】集体合同【熟悉】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工会或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或企业方面的代表之间以决定劳动合同的基础条款及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为主要目的而订立的书面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目的的基准性

2、  合同主体的"集体"性

3、  合同内容的普适性

4、  合同效力的扩张性

(二)集体合同的种类

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职业性集体合同;以合同内容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产生平等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求、召开协商会议、形成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首席代表签字以及报送审查和公布等程序。

(四)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般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关劳动者共同利益的事项。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考点六】劳务派遣【熟悉】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动派遣,是指一单位(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动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四)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共同义务

2、派遣单位的特殊义务

3、用工单位的特殊义务

(五)劳务派遣的其他规定

【考点七】非全日制用工【熟悉】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主要有:(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短,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合同形式自由,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3)非全日制用工在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4)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尚需注意的有:(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考点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熟悉】

(一)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工会组织、劳动者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和处罚等监督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会监督,劳动者个人监督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

(二)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法》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行政赔偿和责令改正。在刑事责任方面,违反《劳动合同法》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支付违约金

2、   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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