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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实务巩固练习4

发表时间:2014/3/12 9:11: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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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实务巩固练习

1.明确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是( )。

A.2004年5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B.2005年1月,《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C.2004年4月,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

D.2008年5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

【解析】主要考查“法律意见书”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成为制度化要求的节点。2008年5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标志着法律意见书将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因此正确答案为D.请注意区分其他干扰选项和教材中提到的其他节点:2003年7月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央企报送涉及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时,应经过本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此本题没有设计选项;B选项(2005年1月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包括“企业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A选项(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暂行管理办法》)和C选项(2004年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都未涉及“法律意见书”问题。正确答案为D.

2.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职工持股的要求,国有企业职工( )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的股权。

A.可以

B.不得直接或间接

C.如果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企业领导批准的,可以

D.经批准并作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可以

【解析】主要考查企业改制中对职工持股的规范,特别是对职工持股企业范围的严格控制规定。职工人股仅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和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因此正确答案为B.

选项C,错误在于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而非“企业领导批准”,而且该企业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参股范围只限于子企业;选项D则纯粹是干扰项(国有股东代表不能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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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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