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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三章:公司监事会的实务操作

发表时间:2013/6/4 16:14: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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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进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备考重点,希望考生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特征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的职权及其保障措施

(一)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第54条、第119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包括:

1.财务监督权;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3.提案权;

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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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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