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三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而非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租赁权的物权化。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将标的物返还出租人。
第四,租赁合同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第五,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六,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租赁物。
第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第四,出卖出租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第三入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返还租赁物。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 考试教材 合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成绩查询 考试时间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