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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巩固练习——经济民商法11.13

发表时间:2013/11/13 9:2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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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考点及巩固练习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考点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叙述,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实体权利

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A项错误。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B项正确。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C项正确。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可以约定,故排除D项。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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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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