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企业法律实务》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九(2)

发表时间:2012/9/7 10:11: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讲义资料,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二节 企业登记法律实务

一、登记机关概述

我国企业登记法律规范比较完备,《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基本法律对企业登记均有明确的要求。

二、公司登记要求

(一)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04 08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示:"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三)公司注销登记原因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四)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五)公司登记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时);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存续中);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一15%的罚款。

相关推荐:

2012年《企业法律实务》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第九章汇总

2012年《企业法律实务》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汇总

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 考试动态资讯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准考证打印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