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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民法通则(1)

发表时间:2012/10/23 15:29: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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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201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中大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资料,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几项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公序良俗;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例题:小张是年满9周岁的小学生。小张从事的以下行为中,他人不得主张无效的有( )。

A、签订买卖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学校的奖励

C、接受赠与

D、将自己的钢笔赠与他人

答案:BC

解析:小张是年满9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BC项正确。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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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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