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依据;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是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设有分公司的,以本公司(总公司)住所地为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办理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依法认足应认购的股份(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要认购全部发行股份;募集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要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并承办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对补缴出资负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后,发现发起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对补足其差额负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4)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没立的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第二,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不按认购的股份数额缴纳股款、出资的,应当对其他已缴纳股款、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第五,组建公司机关。
第六,办理设立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设立的程序。
第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第二,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
第三,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第四,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第五,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为了收回和保存股款,发起人还要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第六,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认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股款,则丧失其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可以另行招募。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召开创立大会。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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