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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练习题7

发表时间:2014/12/2 11:39: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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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练习题

17.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我国有关法律以( )。

A.复议前置为原则

B.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

C.行政诉讼最终为原则

D.行政确认先行为原则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通常称为复议先行或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某公司被甲市乙区地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向甲市地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甲市地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乙区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关于适格被告和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D.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中乙区地税局应当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才能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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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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