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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一种综合性的企业经营模式,从经营内容上说,既有从事单一经营的合伙企业,也有从事多样性经营的合伙企业;从技术含量上说,有从事一般经营的企业,也有从事高技术含量的企业,从经营规模上说,大多数合伙企业为小型企业,但也有一些合伙企业具有相当的规模。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单一经营、技术含量较低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经营比较简单,工作量不大,大多由合伙人自已经营,自行管理,只是在必要时,才招用少量其他人员从事一些直接的生产活动。而对于经营多样性的企业,以及技术含量较高、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则仅由其合伙人经营是不够的,不仅企业的生产等简单性活动工作量大,需要招用大量具体的操作工人,有些技术管理与监督活动、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组织等工作也会超出合伙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于此情况,企业不仅需要招用直接的生产工人,也需要招用一些专门技术管理人员,从事高级管理或专门事务。与其他企业一样,合伙企业无论是招用生产工人,还是招用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都是允许的,由于这样能安排更多的人员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政府也是支持与鼓励的。
由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与一般生产性人员在合伙企业从事的工作不同,他们要行使一定的管理权限,参与某些管理与决策活动,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法律规定,招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会计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人员的方法。对于招用一般生产人员,根据合伙协议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决定,而聘用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企业经营的重大事务,应经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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