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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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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