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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四(5)

发表时间:2012/9/11 14:49: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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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讲义,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合同变更效力只针对将来,不溯及既往。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而合同义务转让则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例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A、为他人创作国画的合同

B、购买彩电的合同

C、房屋买卖合同

D、授课合同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转让合同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义务的移转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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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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