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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重点知识辅导(16)

发表时间:2013/4/24 17:13: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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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第十六讲 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二)

五、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及法律后果

1、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其特征为:

第一,破产宣告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力机关

第二,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的依据

第一,一般规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

第二,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

①和解程序

②不予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

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破产宣告的法定后果

(1)对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就是使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人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债务人成为破产企业

第二,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第三,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第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可视为到期债权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

第三,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享有破产抵消权

第四,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依破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

(4)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收回

第二,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

第三,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组专用

(二)清算组

1、清算组的性质

清算组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之后成立的,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其特征为:

第一,清算组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特别机关

第二,清算组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

第三,清算组是以自己的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

第四,清算组是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2、清算组的职责

第一,接管破产财产

①接受和清点

②财产估价

③登记造册

第二,管理破产财产

①财务管理

②资产管理

③人员管理

第三,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第四,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第五,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第六,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①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持有相关的文件材料

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③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④提交清算报告同时,提交其他材料

3、清算组的选任

人民法院应自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

第三,专业人员

4、清算组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5、清算组的撤销

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三)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其特征为:

第一,破产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第三,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前产生

第四,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并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能够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不参加破产分配,不能成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一,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第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后,未足清偿的部分债权担保债权的数额大于担保物在清偿时实现的价值,则其超出部分债权不能得到优先受偿,只能成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第四,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五,票据追索权

第六,应计算利息的债权,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第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3、不等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注意点

第一,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第二,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之后的利息

第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四)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分为有形式的破产财产和实质的破产财产两种含义。前者指属于破产人所有,由清算人接管并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的总和。后者指在破产过程中所有可扣押的破产人财产的总和。

其特征为:

第一,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财产权的财产

第二,破产财产是由清算组占有和支配的财产

第三,破产财产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第二,担保物

第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为物

第四,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第五,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第六,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第七,所有权专属于国家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第八,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3、破产财产的收回(异议,7日提出)

4、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权利人从清算组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的请求权。

其特征为:

第一,取回权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别请求权,只能在破产宣告以后发生效力

第二,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第三,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第四,取回权的义务人是清算组

第五,取回权的物在取回前,视为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

六、破产清偿程序

(一)破产清偿程序

1、破产清偿程序的概念

破产清偿,是指破产清算组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其特征为:

第一,破产清偿由清算组负责实施

第二,破产清偿必须依照符合法定的清偿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2、破产清偿的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

(二)破产程序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概述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程序归于结束,不再恢复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有:

第一,债务人有破产企业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第二,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第三,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第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果

2、破产程序终结的善后事宜

第一,清算组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第二,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第三,未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无权向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提出请求

第四,追加分配(1年内查出)

七、国有企业政策形破产的有关规定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适用范围

第一,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第二,经批准的资源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

第三,经批准的军工企业

(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主要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作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作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工作的通知》

4、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而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主要特点

1、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如有剩余统一列人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的处置

3、破产企业职工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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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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