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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九章第五节

发表时间:2013/9/2 14:2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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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五节 保险法

一、保险与保险法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的内容

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①说明义务。②金额偿付义务。③费用支付义务。④通知义务。⑤保密义务

(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①保费支付义务。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③危险事故通知义务和防损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④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①行使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③保险欺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5.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原则。

(2)逻辑解释原则。

(3)专业解释原则。

(4)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6.索赔和理赔

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的保险标的部分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列情形,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列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依照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保险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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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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