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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民法通则(7)

发表时间:2012/10/23 15:40: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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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1)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

(2)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即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

2、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还适用于财产行为以外的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他人进行房产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

3、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也可以适用代理,如代理诉讼当事人起诉、应诉。

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凡是依照法定或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信息知悉权、转委托权、报酬请求权。

2、代理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亲自代理义务、报告义务、保密义务。

3、代理权限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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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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