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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七章第十节

发表时间:2013/8/26 10:50: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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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转至中国境外。

第十一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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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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